教师的义务 |
1.教师义务的内涵 法律上的教师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教师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教师的义务是依法产生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 2.教师义务的内容 教师义务的具体内容是指《教育法》和《教师法》及其他教育法律法规中对教师应履行的义务的有关规定。《教育法》规定的教师“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是作为教师义务的纲领性的概括。而《教师法》则对教师应履行的义务作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六项义务: ![]() (1)教师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 这项义务是对教师提出的遵守法律法规和践行职业道德两个层面的法律要求。首先,教师作为国家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其不仅应履行自我的守法义务,而且在教育教学中应以身作则,成为学生的表率。其次,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身休养,为人师表。 (2)教师应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 这项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首先,教师要全面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其次,教师要遵守学校和其他教育管理部门的各项有关教育教学的规章制度,执行具体的教学工作计划。第三,教师应依法履行教师聘约中约定的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和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否则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3)教师应履行“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 这项义务主要包括:教师应将思想道德教育融入到教育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应依据宪法所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应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民主法制等公民基本素质教育,为社会培养有责任心、有包容力和创造性的世界公民。 (4)教师应当履行“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 学生和教师的地位在法理上是平等的,都是国家公民的一部分。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应当尊重学生、关心爱护学生。应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促进其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必须树立尊重学生人格和尊严的法制观念,帮助学生形成健康完善的人格,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学生隐私权等学生的正当利益。 (5)教师应当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这项义务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首先,教师有义务对在教育教学范围内侵害学生权益的事件进行制止,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其次,教师有义务对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和社会现象进行批评和抵制,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6)教师应当履行“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 这项义务与教师的“进修培训权”相互对应,构成权利与义务的鲜明统一。教师水平修养的加强主要包括政治思想觉悟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专业知识水平的不断提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