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权利 |
1.教师权利的内涵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表现为教师作为权利享有者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资格。 2.教师权利的内容 《教师法》对我国教师现阶段的权利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六项权利: ![]() (1)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可简称为教育教学权) 教育教学权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主要内容包括:首先,教师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本学科特点等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其次,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第三,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形式、方法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 (2)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可简称为学术研究权) 学术研究权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主要内容包括:首先,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论文撰写、发表自己的观点等创造性活动;其次,教师有权参加有关的学术团体和学术交流活动。 (3)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的权利(可简称为管理学生权) 管理学生权体现了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主要内容包括:首先,教师有权对学生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其次,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给予及时客观公正的评价;第三,教师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管理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 (4)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可简称为报酬待遇权) 报酬待遇权是教师应当享有的一项维持自身和家庭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的物质权益,也是有关教师待遇的法律规定。主要内容包括:首先,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及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其次,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住房、退休等各种福利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权利。 (5)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可简称为参与管理权) 参与管理权是教师法律地位的人格体现。主要内容包括:首先,教师享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权和建议权。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发展与改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其次,教师有权引导学生培养民主与法制意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等权利。 (6)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可简称为进修培训权) 进修培训权是教师不断接受教育,获得自我充实和提高的基本权利和必要手段。主要内容包括:首先,教师有权参加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以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从而保障教育教学的质量;其次,教师有权参加达到法定学历标准和达到高一级学历水平的进修或以拓宽知识为主的继续教育培训等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