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权 |
1.公民受教育权的含义和特点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为其受教育权而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或资格。 受教育权受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如:《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世界人权宣言》第二条规定:“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从《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宣言》、《世界人权宣言》对受教育权的揭示来看,受教育权首先是人的应有权利,其次是法定权利。 2.公民受教育权的内容体系 公民的受教育权具体反映在不同层次的法律体系之中。 (1)从受教育权的来源来看,受教育权属于人权的范畴。因此,在世界范围内有关人权的国际公约对受教育权的规定是必须遵守的。 (2)我国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我国制定其他法律、规范受教育权的依据。 (3)教育法作为其相对独立的教育法体系,反映了公民受教育权的具体内容。例如,《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与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以上五项权利也可分别简称为:参加教育教学权、获得经济资助权、获得学业证书权、申诉起诉权、法定其他权,如下图所示: ![]() 与此同时,位于《教育法》之下的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教育法律法规,也有保护公民受教育权的相应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