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巴校内倒车轧死一小学生案 —— 责任分析 | ||
法律责任有哪几种类型?应依据哪些法律法规判定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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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分别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分别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霍某因疏忽大意致使学生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为此,其应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本案中,学校因对学生的安全保护措施不够到位,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为此,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3)《教育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本案中,肇事司机霍某因过失造成学生死亡,应承担全部事故责任。但因事故发生时,霍某作为公交公司雇请的员工正在履行职务行为,公交公司作为霍某的雇主,并且是肇事车的车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霍某则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邦耀小学作为肇事车辆的承租人和学校法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