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巴校内倒车轧死一小学生案 —— 法理分析 | ||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应如何依法分析当事人的侵权性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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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因肇事司机操作失误造成的学生死亡事故,当事人违反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
《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履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合法权益”的义务。 《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分别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本案中,邦耀小学安全管理机制不健全,对事故的防范意识不强,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对校巴的监控不力等因素,从客观上为本次事故的发生埋下了安全隐患。而肇事司机霍某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不强,在学校内未按照规定低速行驶,避让行人,导致该事故的发生,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