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二中高中生课上持刀杀死教师案 —— 法理分析 | ||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应如何依法分析当事人的侵权性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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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严重的、有预谋的弑师案,当事人违反了《宪法》、《教育法》、《教师法》、《民法》、《刑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教师的人身权和“管理学生权”。
(1)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教师法》第四条、第七条分别规定,“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的义务。 本案中,学生李明违反学校有关规定,上课吸烟,破坏了教室的公共环境,对其他同学的健康造成不利影响。为此,郝教师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教师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2)《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李明若对教师的批评有意见,应及时提出,而不应怀恨在心,伺机报复,直至杀害教师。其严重违反了《宪法》、《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不仅侵犯了教师的教育权,也侵犯了教师的人身权。并触犯了刑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