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洋县高考替考事件 —— 责任分析 | ||
法律责任有哪几种类型?应依据哪些法律法规判定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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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分别规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第九条、第十二条分别规定:“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四条规定:“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本案中,学生使用了大批形式是真的、内容有假的证件替考,学校是脱不了干系的。作为组织、策划本次替考事件的教师及相关人员,应对该事件承担主要责任,并依法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对直接负责相关工作的主管人员,因其工作失职,使此次事件未能避免发生,给社会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也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对找人替考的高三学生,应取消其考试成绩,并严肃处理;对替人代考的高二考生,也应按照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