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洋县高考替考事件 —— 法理分析 | ||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应如何依法分析当事人的侵权性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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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有组织、有计划的严重高考替考事件,当事人违反了《宪法》、《教育法》、《教师法》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 受教育权。
(1)《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二十条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规定《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学生应当履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义务。 《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规定,学生应当“诚实守信,言行一致”“不弄虚作假”“考试不作弊”。我们知道,高考作为一种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保证教育质量,为每个受教育者提供一个相对平等的获得高等教育受教育机会的有效途径,其权威性是不可侵犯的,为此,《国家教育考试处理办法》中,对替考等各种考试作弊行为及其处理办法作出了详细规定。本案中,学校组织部分学生的高考替考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扰乱了考试秩序,破坏了高考的公平性与公正性。并且,如若替考成功的话,还会直接剥夺其他高三考生上大学的机会,侵犯了这些学生的受教育权。 (2)《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和“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而本案中,个别教师却未能尽到自身应尽的义务,带头组织、引导学生作弊,违反了《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也有悖于教师的职业道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