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领导的难点与对策思考

 

【原文出处】党政干部论坛
       【原刊地名】武汉
       【原刊期号】20071
       【原刊页号】26~27
       【分 类 号】D2
       【分 类 名】中国共产党
       【复印期号】200704
       【作 者】丁晓宇
       【作者简介】丁晓宇,西安政治学院。
       【摘 要 题】理论经纬·前沿探索
       【正 文】
       党委实现集体领导,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体现,是推进党委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根本保证。集体领导水平如何,直接影响着党委作用发挥的好坏。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提高集体领导水平还存在着许多难点,需要不断加强和改善。
       一、“一把手”与班子其他成员平等难,要求正、副书记必须树立民主作风,坚持党委成员一律平等的原则
       “委员无大小,书记一张票”,在平等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这是集体领导的重要表现形式。但是在实践中,党委成员之间在行政上构成了上级与下级、领导与被领导、首长与部属的关系。同时,目前多数情况下,领导班子内部讨论问题或者作决策时,“一把手”往往具有一言九鼎的作用,班子其他成员或碍于“一把手”的情面,或顾忌与“一把手”之间的关系,往往总是要揣摩“一把手”的意图举手,看“一把手”的脸色发言,这实际上把领导班子内部成员平等的地位变成了不平等的地位,集体领导变成了“一把手”个人领导。
       能不能有效地发挥班子的集体智慧,关键在于正、副书记能不能树立民主作风,在班子内部真正营造一种民主讨论的风气。首先,要正确认识权利与权力的界限。权利具有个人拥有的特征,是人格的象征,人们在享有和行使权利上是平等的,通常是不容剥夺的。权力则具有公共性的特征,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与权力的区别告诉我们,不能用个人权力的大小来确定个人民主权利的大小和多少。在党的委员会中,书记和委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包括平等的讲话权,平等的保留意见权,平等的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申诉权。其次,要善于摆正自身的位置。决策是领导的核心内容,党委拥有决策权,意味着党委集体是各地区、各单位、各部门最高的权力中心,是统一领导的权力主体,而不是“一把手”个人;党委的决策权力是由党委委员的民主权力转化而来的,而不是正、副书记个人的民主权力转化来的。正、副书记只有带好“一班人”的责任,没有超出“一班人”的特权。因此,不能把自己的行政职务带到党的会议上来。再次,要积极发扬民主的作风。民主是素质,更是能力。正、副书记要主动当好“班长”,不当“家长”。注意疏通思路,广开言路,会前要提前通报议题,让大家酝酿思考,充分准备;会上要启发大家敞开思想,各抒己见;讨论敏感问题时,要帮助大家消除顾虑,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决策时不把“一票权”当成“拍板权”。
       二、民主和集中的“度”把握难,要求正、副书记正确把握民主与集中的关系
       在实践中科学地把握民主和集中的“度”,是提高集体领导水平的重点和难点之一。没有民主办不好事,没有集中办不了事。现在出现两种较普遍的倾向性问题。一种是不民主。就是按自己的意见办事,别人也可以说,最后还得按自己的意见办事,出现集中过度的“一言堂”现象,这是一种假民主,容易挫伤委员参与决策的积极性,影响决策的科学性和执行的扎实性。另一种是“民主过剩”。有些班子议而不决,特别是主要领导资历浅或者能力弱些的总是犹豫不决,不敢拍板决定,开常委会只要有一个常委有不同意见,这个决议就通不过,无休止地在那里争论。可见,在“民主讨论是否已经适度、集体决策是否正确有效”等问题上,民主与集中的“度”很关键,是决策天秤保持平稳的“支点”。而这在很大程度上还是由正、副书记掌握的,与其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认知水平、民主作风关系颇深。
       把握民主与集中的“度”,关键在各级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作为正、副书记要善于分析大家在讨论中发表的各种意见,尤其要善于集中正确意见。一个是要组织好民主的讨论。如果按决策进程来划分,民主与集中,是党委决策过程中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在讨论阶段,书记应先提出议程和议题,但不要先入为主,作全面性、倾向性的发言,更不能作结论性讲话,束缚委员的思路,必须先让其他委员发表意见和建议。另一个是要把握好集中的时机。在有的情况下,个人发表的有些意见可能带有不同程度的局限性,特别是在讨论用人等敏感问题时,有的委员发表意见迂回含蓄,正、副书记要善于鉴别,把正确的意见最大限度地采纳到决策中来。当多数委员的意见比较一致且符合上级精神和本单位实际时,要勇于负责,当机立断;当大的原则基本一致但细枝末节有分歧时,要引导大家求大同存小异;当意见分歧较大且时间允许时,不要急于集中,待统一思想后再议。党委表决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否则有些委员有时会出于某种考虑不能完全表达自己的意愿。再一个是要敢于否定错误的意见。应从思想上明确:提倡充分发扬民主,不是不要集中,各行其是;对错误的意见进行反驳,不等于压制民主。
       三、集思广益落实难,要求班子成员具有强烈的责任意识
       集思广益,不断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是提高集体领导水平的题中应有之意,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难以充分做到集思广益。究其原因,主要是几种心理在作祟:一是“自负心理”。自负心理障碍在党委委员中都有可能存在,但在党委正副书记和资格比较老的委员身上更容易发生。有人常常自大清高,以老自居,过高估计自己的威信,久而久之,便养成“唯我独尊”的“家长”作风,造成其他委员不敢发表自己的不同意见,二是“自卑心理”。党委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往往存在着行政职务低的委员依赖职务高的委员,资历浅、年轻的委员依赖资历深、年龄大的委员,进班子时间短的委员依赖任职时间长的委员等现象。有的委员即使有很好的意见,生怕说不到点子上不被重视和采纳,而干脆不说,甘当局外人;三是“从众心理”。有的党委委员由于受封建等级观念的影响,认为自己职务、资历低,权力小、担子轻,加之缺乏集体领导意识和参与决策意识,习惯把正副书记视为“当家的”,把自己看作是“打工的”,讨论发言看正副书记的眼色行事,喜欢顺竿爬。特别是由正副书记提拔进班子的委员,更是不敢发表与老领导相悖的意见。四是“忌讳心理”。有的委员存在着分工也分家的思想,或担心有插手别人工作之嫌不愿发言,或对别人分管的工作缺乏了解不敢发言,在集体讨论和决策时,总是更多地关心自己分管的工作,对关于其他工作的议题,或者隔靴搔痒,或者三缄其口,没有充分表达自己内心真实的看法,使集体领导中的集思广益大打折扣。
       要矫正调适这些不良心理,真正发挥集思广益的功能,必须强化“一班人”的责任意识。要使大家明确,参与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是每个党委成员义不容辞的职责。要排除年龄、资历、职务等因素形成的思想障碍,畅所欲言,敢于发表意见,克服开口称职务、抬头看眼色、议事探口气等现象,努力尽到委员的责任。要正确区分行政角色与党内角色。班子成员不要以“主管领导”或“部门领导”的身份,而要以党委领导集体的一员参与讨论,跳出分管工作的“小圈子”,时刻把自己摆在集体领导之中,着眼全局想问题、提建议,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参与决策,发挥应有的作用。要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党委成员要树立信息共享意识,对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情况和信息定期与其他成员相互交流,尤其是一些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经济建设的隐患、群众中带倾向性的问题,都要尽快向其他成员通报,从而及时掌握工作的主动权。
       四、决策失误和责任事故追究难,要求必须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作为保障
       集体领导的优点是人多、力量大,群策群力,大家动脑,形成的决策相对而言较为科学。然而,集体领导必然要求集体负责,这必须以每一个人都不谋私利为前提。这样,其缺点就有:(1)不利于克服以权谋私。在集体责任制中,有私心者参与其中,集体责任制反而成了以权谋私最好的保护伞。因为形式上是集体负责,谋私者易于规避责任。(2)分工不清,责任不明,权责不等。虽然集体负责内部也有分工,但分工不明确,也无法彻底明确,责任就更加不明确、不具体。在按照集体决策执行的前提下,一旦工作出了错误,成员就可以推卸责任,而且都能在集体讨论、集体决策中找到辩解的依据,最后由集体承担责任,而很难确定应由个人承担责任的依据。实践中便容易出现两种倾向:一种是出了问题把责任都推给正副书记,委员们落得轻松,无关痛痒;一种是以集体讨论决定为由,责任均摊,“板子”落不下来,以致不了了之。
       列宁说过,“借口集体领导而无人负责,是最危险的祸害”,“这种祸害无论如何要不顾一切地尽量迅速地予以根除”。党委班子作为一个整体,其在本地区、本单位中的核心领导作用,尤以科学地决定重大问题为要。任何一级党委,都难免在工作上出现一些纰漏。即使过去或当前尚未显现,亦难说以后不发生问题的可能。党委决策的正确与否,每个成员都有各自的一份责任。在追究党委决策失误的责任时,既要把大家的责任、利益拴在一起,又不能因为责任共担而责任不清。因此,务求对书记和委员的权利、责任作出相应的界定,并注意分清决策形成与决策实践中的责任界线。决策形成的责任是第一次责任,而决策的实施与执行则是党委集体领导的责任再分配。决策形成中的功过与决策实施中的功过不能混淆。必须按照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使之得以区分。决策正确,执行有误,责任在于分工组织该项决策实施的有关首长;决策有误,并已见诸行动,应由集体负责,但每个成员所要承担的分量,正副书记重于其他委员;决策虽然有误,但分工负责的首长在执行中使失误压到最低。有了过失,就要处理。或教育,或批评,或处分。特别是在干部选拔任用上,更要把权利和责任一致起来。谁考察谁担当,谁举荐谁负责。切实防止因用人不当而给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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